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
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
2006年,蘋果公司開始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
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并沒有包含在3.5萬英鎊的轉讓協議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標權在中國內地的擁有者,唯冠臺北公司沒有出售權力,所以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不屬于蘋果。
為此,蘋果公司和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下稱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蘋果公司一方訴稱:2009年12月23日,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宏簽署了相關協議,將10個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的商標轉讓協議。協議簽署之后,英國IP公司向唯冠臺北公司支付了3.5萬英鎊購買所有的iPad商標,然后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將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蘋果公司。
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注冊號1530557“iPad”、注冊號1682310“iPad”商標專用權歸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所損失人民幣400萬元。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于受理該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及IP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6萬元,由兩原告承擔。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勝訴。
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師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開始在廣東地區對蘋果授權經銷商提起訴訟,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停止使用iPad商標。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別受理案件。最終,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蘋果“iPad”商標侵權的判決,蘋果公司一審敗訴,唯冠勝訴。
2012年2月7日唯冠科技代表律師馬曉東表示,唯冠科技已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發布蘋果iPad禁售令。法院在接到申請48小時后就會做出決定,是否頒布禁令。
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公司起訴美國蘋果公司iPad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蘋果公司敗訴,法院頒布蘋果iPad 2禁售令。國內多地區工商局接到相關律師函,調查侵權iPad。
工商查扣iPad的法與理
依《商標法》第53條,商標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但畢竟,侵犯商標權是侵犯私權,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工商部門開始對蘋果公司“違法”使用iPad商標執法了。目前全國多地工商部門已介入調查,其中石家莊等地的iPad已被工商部門查扣。這讓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標權之爭,進一步升級。
老說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好,突然工商對蘋果嚴格執法,還真是讓人一下子難以接受。
首先,有人要問蘋果和深圳唯冠的官司,只是一審敗訴,還在上訴,何以工商部門就執法了呢?
商標權,本身是經政府授權的排他性權利,是法定之權,而不是自然權利。原則上說,誰先注冊誰擁有,只有個別例外情況: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蘋果事實上先推出iPad產品,之后唯冠才注冊了這個商標,按《商標法》第31條,唯冠要尊重蘋果的“在先權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標權禁止蘋果賣iPad。二是“惡意搶注”。事實上深圳唯冠注冊此商標,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搶注。所以,按商標的登記權屬,排除了“在先權利”等情況,iPad的商標權屬于深圳唯冠。這與官司是否終審沒有必然關系。
既然如此,現在深圳唯冠向工商機關舉報蘋果公司侵犯商標權,工商部門還真的“嚴格執法”,打擊“侵權產品”。現在深圳唯冠的策略,是雙管齊下,既向上海法院起訴蘋果,申請禁售令,走司法渠道;另一方面走行政執法渠道,向各地工商部門舉報蘋果侵犯其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53條,對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引起糾紛的,商標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一旦,工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志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現在,石家莊工商已經嚴格執法了,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北京工商也對蘋果開出罰單,那么其他工商是否應有所作為呢?按《商標法》第54條規定,各地工商是有責任依法查處“侵權產品”的。
但是客觀地說,工商部門真的依法“銷毀侵權商品”iPad,實在屬于暴殄天物。畢竟,侵犯商標權一般來說,還是侵犯私權,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深圳唯冠用“庭外技巧”,舉報蘋果,讓工商去查處iPad,實在是讓工商部門左右為難不查吧,不是嚴格執法;查吧,這畢竟不是真的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利,危害公共安全,而只是企業利益之爭。所以,蘋果最好還是跟深圳唯冠盡快達成協議,轉讓商標吧。
iPad遭禁售給我們的反思
蘋果公司缺乏商標無形資產國際化的基本常識。
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標糾紛案例顯示:蘋果公司相關人員缺乏商標無形資產國際化的基本常識,具體表現在:
首先,平板電腦還沒有獲得iPad在中國大陸的注冊商標合法使用權,就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為這場糾紛埋下了伏筆。商品進入一個國家的市場前必須要在這個國家獲得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即便自己沒有獲得在他國的商標注冊,要從注冊商標人那里許可或轉讓商標,也必須在商品進入前完成。否則將會遭遇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巨大風險。
其次,在iPad商標的交易中,沒有與商標權人進行談判與交易。深圳唯冠公司是iPad商標的擁有人,商標轉讓要與商標權人或委托人進行談判。而報道顯示,蘋果公司的委托方是與臺灣唯冠公司進行談判和交易的。
第三,忽略了查驗“商標注冊證”文件。在iPad商標的交易過程中,蘋果公司方面可能忽略或不知道商標交易中要進行查驗“商標注冊證”這個必要的程序。
第四,iP ad商標的交易價格不正常。據有關資料介紹,2010年2月,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向蘋果公司轉讓IPA D商標。此前2009年底,臺灣唯冠公司以3.5萬英鎊向英國IP公司轉讓“IPA D”等商標。蘋果公司僅以10英鎊獲得IPA D商標,這樣畸低的價格不正常。
如果美國蘋果公司具備相關的商標無形資產國際化的基本知識,也許不會出現iPad的商標危機。
蘋果的糾紛對現代企業的警示
創立于1977年的蘋果公司,由于商號、商標選擇不當,轉年就陷入與英國蘋果公司的商標糾紛,長達30年。近年來又陷入iPad商標糾紛,面臨著在中國大陸被禁售或天價索賠的風險,否則就要放棄iPad商標。
蘋果公司在商業標志類無形資產的創造、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對現代企業有警示作用:
第一,技術創新是重要的,但僅有技術創新是不夠的,還必須進行綜合的無形資產建設的創新。
某一類單一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不足以解決企業的全部問題,企業必須要進行多元的知識產權配置。
第二,商號和商標不僅僅是一個商業標志,要提高到創造無形資產的高度來認識。
在商標、商號的選擇上最好遠離無創意的通用名詞,用無創意的名稱做商標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法阻止他人在其他類別商品和服務注冊與你名稱相同的商標。因為你的商標名稱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私權”,你選用的名稱也是利用了公共資源。商標權無形資產價值的基礎之一,就是商標本身要有創意,首先具備較大的“藝術價值”,而后才會有商標權的權利價值、經濟價值、信譽價值。商標名稱如果是普通名詞,很容易被他人申請撤銷,引起法律糾紛。
第三,進軍國際市場必須要有國際化的無形資產,“兵馬未動,無形資產先行”。
無形資產不能隨意全球“漫游”,要想獲得境外的保護,就必須向境外申請權利(專利權、商標權)。不在境外獲得無形資產權益,無異于放棄領土,這是比有形領土更具實力的可以無限擴張的“無形領土”。沒有“無形領土”,雖然你有進軍國際市場的雄心和戰略,但在廣闊的國際市場上卻沒有你的立足之地。可供選擇的道路:花巨資買回相應的商標或專利,或是改換商標再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重新開拓市場。
第四,設置無形資產專門管理機構。
21世紀,國家與國家、地區與地區、企業與企業的實力差異,更多地在于擁有無形資產資源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對人力資源、對無形資產的創造能力,及無形資產的管理經營能力。
人才是無形資產的源泉,無形資產不僅要創造更要注重管理和經營。擁有高端復合型人才是搞好無形資產管理經營的重要基礎。企業要把無形資產管理放到重要的位置,設置專門的無形資產管理部門,配備專門的無形資產管理人員對企業的無形資產進行綜合、全面、系統的管理,這是無形資產管理的組織保證。通過高端復合型無形資產管理人員,促進企業提高無形資產管理水平,提高無形資產效益。